信陽航空職業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有關規定,為規范學院辦學行為,促進學院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堅持規模與質量并重的原則,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做到立足信陽,服務全省,輻射全國,積極開展與國內國際一流高校的交流和合作,著力把學院建設成為有航空特色、有專業優勢、有就業創業競爭力的高水平的高等職業院校。
第二章 學院名稱、校址、性質、辦學宗旨與規模
第四條 學院舉辦者:北京鑫港環球國際航空科技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五條 學院名稱:信陽航空職業學院
英文名稱:Xinyang Aeronautical Vocational College
第六條 學院地址:信陽市平橋區平南大道南段。
第七條 學院性質:非營利性高等職業學校。
第八條 學院辦學層次以全日制高等??茖W歷教育為主,以成人繼續教育為輔。
第三章 專業設置與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院專業設置以航空產業發展對航空業急需的創新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為依據,設置飛機機電設備維修、無人機應用技術、民航運輸、民航安全技術管理和空中乘務等專業,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增加相關專業。
第十條 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堅持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技能培養為核心,強調教學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根據教育教學規律,科學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確定教育內容。
第十一條 學院以全日制、三年制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學歷教育與技能培訓相結合的教育形式。主要招生對象:普通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對象。根據需要可舉辦成人教育和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舉辦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考試與認證。學生按國家規定接受教育,完成學業,考試合格,學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有7人組成,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學院舉辦者、院長及學院教師代表和支持學院建設與發展的知名人士組成,三分之一的理事會成員應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與管理經驗。理事會依法制定理事會章程。
第十三條 理事會對學院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或者解聘學院院長;
(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發展變化等實際情況,制定、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修改理事會章程。
(四)明確學院辦學方向、辦學思想及辦學特色;
(五)制定學院的發展規劃;
(六)審定學院經費預算和決算;
(七)審定學院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管理制度;
(八)討論決定對學院有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
(九)考核院長和院行政領導班子的工作,審定工作總結;
(十)審議通過學院重大投資和建設事項,做好資金募集;
(十一)決定學院的合并、分立、終止;
(十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學院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由舉辦者擔任或由舉辦者推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每年至少召開2次理事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前通知全體理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一并告知理事。
第十七條 出席理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的決議必須由超過與會人數二分之一通過方可有效。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院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八條 院長由理事會聘任。院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管理學院的管理能力、統籌能力,要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經驗,同時還要有促進學院發展的遠見卓識。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院院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院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參與制定和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中層以下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并逐步完善院系部機構和管理部門構成,明確各機構工作職責及考核辦法,建立高效管理干部隊伍;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完成學院理事會其它授權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院的監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5人組成,設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各1人。其成員在舉辦者推薦人員中產生。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監督、檢查理事會的依法依規決策行為。
(二)組織監督、檢查院行政執行相關政策法規、學院章程及理事會決策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理事及院委會領導班子成員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是否存在損害學院利益行為。
(四)監督學院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五)有權監督學院理事會、行政對所屬部門的考核結果。
(六)配合理事會對院務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考評。
(七)依據立德樹人的根本要求,督促檢查違反校紀校風、師德師風、學紀學風的行為。
(八)有權提議召開臨時院委會、理事會,并在院委會、理事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九)監事會對理事、正副院長的違法行為和重大失職行為,經全體監事一致表決同意,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解聘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負責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二)列席院理事會或委托其他監事列席理事會;???
(三)列席院務委員會或委托其他監事列席院務委員會;
(四)對學院重大事項及方案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不稱職的監事有權提出解聘建議;
(六)負責監事會的全面工作,對監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學院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全體教職員工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院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改革方案、經費使用和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規章制度;
(三)監督學院各級領導人員,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提出嘉獎、晉升或者處分、免職的建議。
第五章 黨的組織及其政治領導
第二十七條 建立中國共產黨信陽航空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國共產黨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書記的產生。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產生。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三十二條 黨組織機構設置。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三條 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三十四條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 黨建工作保障。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教師工作部和學生工作部等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六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學院以高素質、高水平、師德高尚的師資隊伍建設為重點,以培養提高、引進補充為原則,建立一支專兼職結合、以專為主,結構合理,理念先進、教學及技能指導能力強,適應現代職業技術教育需要的師資隊伍。
第三十七條 學院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任及勞動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院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五)學院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院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拓寬教師進修渠道,鼓勵中青年教師在職攻讀高一級學位。為教師參加進修培訓和開展教學、科研、創作以及進行學術交流提供必要條件和相應保障,也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職接受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學院要把“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專業課青年教師實踐教學環節的指導能力將作為重要培養環節予以關注。
學院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二條 學院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學校成立“信陽航空職業學院教師校內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申訴委員會成員由分管工會工作的校領導、監事會、校工會、相關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教師代表共7-9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七章 學生及校友
第四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大學生行為規范;
(三)遵守學院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院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學生,教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院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院以校友聯誼會等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和發展提供便利和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與發展。
學院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成立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領導、學生工作部門代表、教務工作部門代表、教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人員組成。
第八章 教育教學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設置專業,制訂人才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及時調整專業方向和培養目標,努力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第五十一條 學院堅持以應用能力和實踐技能培養為主旨,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著力于基礎理論和實踐教學,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通過實驗實訓和頂崗實習,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加強素質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五十二條 學院重視與所設專業相對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與證書認證機構建設,獲?。?+X證書),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能力。
第五十三條 學院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
第九章 經費來源和財務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院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主要包括:舉辦者投入、學費收入、社會捐贈、銀行貸款、校辦企業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學院存續期間,全部資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六條 學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按時向理事會提供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按規定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五十七條 學院應在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報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章 分立、合并、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八條 學院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六十條 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舉辦者及其他重要事項,必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學院自行終止: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院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按下列順序進行財產清算;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三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并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章程修改按照學校黨委會審議、學校理事會審定的有關程序,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信陽航空職業學院理事會。